以下轉載 Ronald Leung 於原刊日期發表的評論。觀點、邀請及產品資料反映發表當時的情況,並不構成投資建議、要約、回報保證,亦不代表產品目前可供使用。
Ronald 的分享
許多人以為香港尚未有規則規管代幣化黃金。其實已有,而且行之數年。
相關規則載於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第 615 章)。
第 53ZTZ 條涵蓋法律所稱的「貴重資產支持工具」。簡單而言,就是以實體黃金(或其他貴金屬及寶石)支持,並賦予持有人對有關資產申索權的任何證書或工具。
這項申索權記錄在紙張或區塊鏈上,並不改變其法律類別。
同一條文亦列明不包括的類別:不是證券、期貨合約或基金;不是結構性產品或衍生工具;也不是虛擬資產。
若產品屬於其中一類,便適用另一套規則。經營此類工具的業務須向香港海關註冊。
所以,香港在這方面的法律框架其實已相當完整。
利益披露:Esperanza 經營代幣化黃金業務。讓我們翻開法例,每週帶來新的解析。

